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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金控公司動用資本公積、法定盈餘公積加發現金股息,金管會昨(19)日預告相關規定草案,金控業者盼有轉圜,強調金管會的草案規定,恐導致金控無法再動用公積配息,希望金管會能延後實施時間,同時能進一步鬆綁相關指標規定。
根據金管會預告的「金控公司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給股東現金相關規定」草案,明確訂定的財務指標包含法定盈餘公積在配息後仍須達實收資本額的50%。
由於目前14家上市金控扣除國票金,實收資本額全部都破千億元,不要說分配後法定盈餘公積達到五成有沒有問題,現在沒分配就只有富邦金一家法定盈餘公積有到實收資本額的五成。換句話說,今年有動用資本公積加發股息的國泰金、合庫金,依照這規定就甭發了。
另外,雙重槓桿比率、負債占資產比率及財務槓桿度〔(稅前損益+利息費用)÷稅前損益〕低於同業平均水準,且分別未逾115%、15%及105%,也有較目前法定標準更難以達成。金控雙重槓桿比率的法定要求是125%,而上半年放寬時是針對負債占淨值比而非占資產比,也沒有財務槓桿度標準。
一家金控業高層表示,金控動用公積配息,主要是考量股東權益、維持穩定的配息政策,如今,美國公債殖利率逼近5%大關,且聯準會釋出消息,美國利率將長時間維持在高檔(higher for longer),金融市場具波動風險。
除此之外,國內壽險業即將接軌IFRS 17以及ICS 2.0,目前並非實施該法案的最佳時機,希望金管會考量國際情勢予以暫緩實施,等到美國長期利率回復到正常水準,以及壽險業順利完成國際制度接軌後,於適當時間再推動實施。
另一家金控業高層也說,「其他產業,像是電信業者,也會搭配資本公積配息。」我國金控法是參照美國法規所設立,而美國的金控公積配息規定非常單純,只要在配息之後,能達到符合資本適足率的要求即可、沒有設定那麼多的財務指標限制,台灣金融業要與國際接軌,是否相關規定也能比照美國,僅限定金控在動用公積配息後要符合資本適足率規定,讓業者在配息時能保有一定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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