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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後 公眾利益不能成為答辯理由

本文共345字

中央社 記者張謙香港31日電

香港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今天說,基本法23條日後立法後,公眾利益將不能成為被告的答辯理由;他並說,在「國家 祕密」定義上,香港與中國大陸將會是一致的。

根據官方香港電台的報導,湯家驊早上在該台節目上回答基本法23條立法事宜時,就公眾利益日後能否成為被告的答辯理由時,表達了上述原則性看法。

他說,以公眾利益作為答辯理由,在法理上不成立,因為涉及傷害國家安全的事就不會是公眾利益,因此,單單是公眾利益不能成為答辯理由。

他並指出,中國已經通過國家秘密法,對「國家祕密」這條線劃得很清晰,「沒有可能有一些事情是國家祕密,來到香港就不是祕密,或香港認為是祕密,去到內地(大陸)就不是祕密」,這方面的定義要有一致性。

政府昨天公布的23條立法諮詢文件中提到,將會就「國家祕密」作出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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