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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小百科/新生兒篩檢異常 等待期也須給付

本文共341字

經濟日報 記者李秉豪/台北報導

根據金管會保壽字函令規定,保險公司商品設計時,契約條款應明定新生兒篩檢之相關疾病排除等待期間規範。如今新生兒篩檢已擴大至21項,只要是在新生兒篩檢結果出來前完成要保程序,即便篩檢異常結果是發生在等待期間內,保險公司依然會負起給付責任。

嬰兒時期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的症狀普遍不明顯,因此必須透過「新生兒篩檢」的機制來預防,目前政府提供補助的新生兒篩檢項目共有21項,衛福部公告新生兒篩檢項目之疾病,只要投保年齡為0歲的新生兒,應排除等待期間規範,因此不會影響新生兒投保權益。

該函令也指出,保險公司若將新生兒篩檢列為要保書告知事項所稱之「健康檢查」者,應於要保書充分揭露,讓保戶知悉新生兒篩檢屬於要保書告知事項所稱「健康檢查」之範圍,且篩檢結果為「陽性」者等同告知事項所稱「有異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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