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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雙法審查 恩慈治療有條件免人體試驗有共識

本文共904字

中央社 記者郭建伸台北8日電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審查再生醫療雙法草案,儘管尚未審完且有保留條文,但包含恩慈治療有條件免完成人體試驗、加重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的罰則、再生醫療製劑藥證有效期限等條文,朝野都達成初步共識。

為完備台灣再生醫療法制,行政院會日前通過「再生醫療法」草案與「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並將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8日、9日排審再生醫療雙法草案。

再生醫療法草案4項重點包含研究發展促進再生醫療、再生技術管理、細胞源頭管理,以及加重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罰則。審查過程中,朝野對多項條文都有共識,其中包含外界關注的恩慈治療有條件免完成人體試驗。

再生醫療法草案明定,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且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但有兩類特例情況可以免進行或是免完成人體試驗,第一是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的疾病,且台灣尚無適當的藥品、醫療器材或醫療技術的緊急需求(恩慈治療),第二則是再生醫療法施行前,醫療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執行的再生技術。

再生醫療法草案也將現行「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政策指引」法制化,規範未來再生醫療研究涉及胚胎或胚胎幹細胞,不得以人工受精方式製造胚胎、不得製造雜交體、不得以其他物種細胞核植入去核的人類卵細胞、不得繁衍研究用胚胎、不得製造或繁衍具有人類生殖細胞的嵌合物種等。

草案也明定,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違者處新台幣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而非醫療機構若為再生醫療廣告,也將處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朝野立委在討論過程,對於再生醫療法的立法目的、名詞定義、主管機關定期修正檢討、細胞源頭管理及部分罰則仍未達成共識,共計7個條文先暫時保留。

至於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朝野立委認同政院版草案中的藥證期限規範。草案明定,依規定發給的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為5年,期滿仍需繼續製造、輸入者,應於有效期間屆滿3個月前至6個月間,申請核准展延,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5年。

由於今天下午5時後仍有部分條文尚未審查,擔任委員會召委的民進黨立委黃秀芳裁示,再生醫療法草案與再生醫療製劑草案已審一輪,明天上午9時繼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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