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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國土計畫納綠能發展 不會忽視生態農漁業

本文共946字

中央社 記者陳俊華台北20日電

營建署今天說,再生能源是能源轉型重點方向,國土計畫將依能源主管機關所提綠能發展政策,綜合考量能源及農業發展需求,研訂綠能發展區位選址條件及總量,不會忽視生態、農漁產業。

全國約80名來自空間規劃與設計、農漁產業發展及生態環境研究相關的學者,今天發起「能源公正轉型聲明連署」,指政府從2015年起便陸續修法,以不同名目劃設專區,放寬土地使用管制,將農地釋出供光電使用,逐漸偏離國土計畫精神。

內政部營建署透過新聞稿表示,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分別在2019年及2021年公告實施,當時能源發展目標是以2025年太陽光電設置目標20GW,在各級國土計畫指認優先發展區位,包含地層下陷、不利農業經營土地等。

營建署說,為回應全球倡議2050淨零排放目標,國家發展委員會在2022年公布「台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其中太陽光電設置目標2025年提升到31GW,2050年則預定達到40到80GW。

營建署表示,因時空環境已不同,各級國土計畫確實應檢討,並應提出空間規劃具體因應措施,因此已研議綠能發展區的區位選址條件,包含排除環境敏感地區、農業經營專區、養殖漁業生產專區等重要生態或生產區位,並框選符合國土計畫指導或屬農委會提出的低地力農地及漁電共生專區等地區,作為建議優先設置的初選區位。

營建署說,最近將召集相關專家學者討論,後續並將會商經濟部能源局等有關單位,確認綠能發展總量;將儘速提報內政部國土審議會討論後,協助地方政府納入刻正辦理的「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一併研議處理,後續並將納入各級國土計畫通盤檢討,以達計畫引導合理土地使用目標。

營建署指出,綠能發展區政策核心精神,在於適宜設置光電的土地,配套訂定簡便快速申請機制,正在研訂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針對光電設施管制方式,將延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使專區得適用簡化申請機制。

營建署表示,能源發展、農漁業發展、城鄉發展都很重要,相較於程序簡化,綠能發展區的區位選擇、規劃、管理及相關配套措施更重要,包含訂定專區管理機制、納入監測系統、確保農漁民權益,以及納入土地恢復計畫等也應逐步到位。

營建署說,綠能發展區是國家重大政策,需要能源、農業、城鄉發展等相關部門、專家學者及社會各界共同研討決定,讓台灣可以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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