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App
  • 會員中心
  • 訂閱管理
  • 常見問題
  • 登出

生前重病期提款 應列遺產

本文共301字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自行處理事務或無意識期間提領的存款,若不能證明用途,所提領的存款仍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留意被繼承人生前是否有在重病期間提領存款,若提領存款是為了支付被繼承人醫藥費、看護費等相關費用,應提出相關證明單據,否則應依規定併計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國稅局指出,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若有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繼承人無法證明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稅。

國稅局實務查核案例發現,常有納稅人誤以為被繼承人銀行存款生前以現金提領,免課遺產稅而未申報。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延伸閱讀

上一篇
買賣未上市櫃股票 要稅
下一篇
配偶贈房出售留意取得日期 稅局提醒 以贈送前原始購買時間認定

相關

熱門

看更多

看更多

留言

完成

成功收藏,前往會員中心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