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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輪通關 留意洗錢防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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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關提醒 旅客攜帶逾台幣10萬、人民幣2萬現鈔、等值1萬美元之外幣 須申報

郵輪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庫
郵輪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庫

本文共663字

經濟日報 記者苗珮瑩/台北報導

農曆春節將近,民眾出遊大增,面對即將迎來的郵輪旺季,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提醒,依據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關辦法相關規定,如攜帶逾10萬現鈔等洗錢防制物品,應向海關申報以免延誤行程及損失財物。

基隆關指出,依據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關辦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須申報物品除總價值逾10萬元現鈔,還包括總價值逾人民幣2萬元現鈔、總價值逾等值1萬美元之外幣與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總面額逾等值1萬美元之有價證券、總價值逾等值2萬美元之黃金,以及超越自用目的之鑽石、寶石及白金總價值逾等值新台幣50萬元等有被利用洗錢之虞的物品。

基隆關進一步提醒,向海關申報上述所定各項物品時,並非就此均可攜帶出入境,其中第一、二項新台幣及人民幣現鈔,旅客攜帶超逾上述限額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超額部分仍不得攜帶出入,由旅客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如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超過限額或申報不實部分將被沒入。

基隆關表示,至於第三、四項外幣現鈔、有價證券於入、出境前向海關完成申報,所攜帶之金額不予限制。第五、六項黃金等總價值如超過等值美金2萬元者,應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輸出入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至於申報方式,財政部已修正發布「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4條規定,增加以電腦連線傳輸之申報方式,提供旅客更便捷之申報程序。旅客可利用電腦或行動裝置,於通關前預先線上申報,實際通關時,僅須於入境紅線檯或海關出境服務檯,臨櫃出示旅客本人護照、身分證或中華民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經海關確認辦理收單及查驗,即完成申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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