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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未主動申報 補帶罰

提要

被繼承人死亡日起六個月內須執行 逾期處二倍以下罰鍰 未收到通知不得做為免責理由

稅務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稅務示意圖。 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755字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民眾若有親人過世,記得留意遺產稅申報期間為死亡日起六個月,符條件可延長三個月,國稅局提醒納稅人,遺產稅須主動申報,不能主張沒收到稅局通知就不申報,依遺贈稅法規定,未依限申報者,可處應納稅額二倍以下罰鍰。

實務上曾發生一案例,甲君的祖父在2021年1月30日死亡,包含甲君在內的六位繼承人,未在六個月內申報遺產稅,直到國稅局查獲後才補報,遺產稅高達200餘萬元,還挨罰0.4倍。

遺產稅申報期限注意事項
遺產稅申報期限注意事項

甲君向國稅局主張,祖父死亡時,各繼承人居住地分散各縣市,當時適逢疫情,配合政府防疫,繼承人們無法群聚討論,且其中甲君的叔叔、姑姑年事已高,對稅務不甚了解,在收到稅局通知後,已積極配合辦理並繳稅,希望減輕罰鍰。

國稅局考量,此案申報截止日確實在疫情高峰期,訴願人在接獲通知後也積極配合,因此將裁罰倍數降到0.32倍,不能免罰。

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是採主動申報制,納稅人應依限據實申報,不可因稽徵機關未發通知而免除申報義務。

財政部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財產者,納稅人應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若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在法定申報期限內,以書面申請延期。

申請延期時應準備被繼承人除戶資料、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若有選定遺囑執行人,還要準備合法的遺囑影本。延長期限以三個月為限,若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理由,無法在延長期限內申報時,可詳述理由,再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延長期限。

此外,若被繼承人是受死亡宣告(例如失蹤達一定時間),申報期限認定上,應從法院判決宣告死亡日起算;由法院選定遺產管理人申報者,則以法院指定日起算六個月內申報。

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的國民,已辦理完成死亡登記,遺產總額3,000萬元以下,且配偶、子女未辦理拋棄繼承、在符合一定條件規定,可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輕鬆完成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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