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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投資海外基金,於「轉換基金標的」時,常忽略原始基金標的獲利狀況,導致未申報個人所得額,遭國稅局認定短漏報所得而裁處漏稅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解釋,轉換基金標的該行為有兩種含義,第一,投資者有意願贖回原基金,第二,將贖回原基金金額,全部再重新購入新基金投資。而民眾常忽略第二種狀況的發生,認為無贖回款之匯入,然而持有原基金轉換回新基金,已經構成取代現金報酬實現所得,理當併入所得課稅。
國稅局舉例,王先生於2020年間向A銀行以202,100美元申購海外B綠能基金100單位(每單位2,000美元、手續費2,100美元),而2021年間王先生持有B綠能基金大幅上漲至每單位5,000美元(總市值500,000美元),王先生於是將該基金100單位全數轉出,並全額轉換為C黃金基金。
A銀行據此計算王先生處分B綠能基金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為8,421,333元〔(500,000美元-202,100美元)*匯率28.27-轉換手續費300元〕。
王先生雖有申報2021年度綜合所得稅,且其綜合所得淨額為0元,但因其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已超過2021年度基本所得額的扣除額6,700,000元,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王先生應報繳基本稅額〔344,266元(8,421,333元-6,700,000元)*稅率20%〕。
根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明定,個人基本所得額為綜合所得淨額,其中包括海外所得。國稅局提醒,該條例未規定個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跨年度扣除,且依量能課稅原則,投資人若發生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得於「同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範圍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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