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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足三要件 房地合一稅即適用自住租稅優惠

本文共417字

經濟日報 記者顏瑋辰/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個人交易取得的自住房地,只要下列各項要件都符合,且出售房地之課稅所得在400萬元(含)以內者,可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只會就超過部分按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房地合一自住租稅優惠。

舉例說明,台北張小姐單身,105年12月16日購買甲房地並於同日遷入戶籍,後因故在110年12月16日將戶籍遷出;112年9月1日出售甲房地,因張小姐戶籍登記未滿6年,故出售甲房地時,就無法適用上述租稅優惠。

國稅局補充,實務上發現,不少民眾誤以為上開設籍只要是直系血親設戶籍即可,因此只由父母或已成年的子女設籍,導致無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空歡喜一場。南區國稅局重申,籲請民眾留意,當申請前述租稅優惠,須同時符合前述三要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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