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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稅自動補繳免罰 有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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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提醒 未經檢舉及未經主管單位指定人員進行調查者 才符合要件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有關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則免罰的規定,以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為要件。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有關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則免罰的規定,以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為要件。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612字

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有關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則免罰的規定,以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為要件。

北稅局說,上述條文所稱「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當指各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稽核人員,並不包含調查局所屬的處站在內。但條文中所稱「經檢舉」一語,並未限定檢舉人的身分,亦未限定須向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檢舉。所以違章漏稅案件,經人向有權處理機關檢舉或經有權處理機關主動察覺或查獲者,均屬經檢舉的案件,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補稅免罰規定之適用。

違章漏稅自動補報免罰兩例外
違章漏稅自動補報免罰兩例外

北稅局舉例,甲公司2014至2017年度虛報薪資支出3,000萬元,經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主動分案調查後,始更正申報及補繳稅款600萬元,後經北稅局審酌違章情節,按所漏稅額處0.8倍罰鍰480萬元。

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漏稅行為未經人檢舉,其即已更正申報及繳納所漏稅額,稽徵機關不應對其處以漏稅罰。

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為甲公司明知本案漏稅事實,其業經檢察官進行調查,始予更正申報補繳稅款的行為,不是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稱未經檢舉的自動行為,自然沒有該法條規定免予處罰之適用,所以認定北稅局所處罰鍰適法允當,駁回甲公司上訴。

北稅局呼籲,納稅人如有漏報或違反稅法相關規定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才能加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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