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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過世了 夫妻所得稅怎麼申報?財政部有解

本文共664字

經濟日報 記者顏瑋辰/台北即時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居住之自然人,在年度中死亡者,死亡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所得,只有符合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的人可免辦結算申報,其餘者都要辦理結算申報。

國稅局舉例,高雄王太太來電詢問,配偶於111年間死亡,今(112)年5月照往例向國稅局查調所得,夫妻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後發現死亡配偶所得未併入申報,如何補救?

申報方式注意有二,說明如下:

一、如遺有配偶,應由生存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或由符合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列為受扶養親屬辦理申報,並可申報扣除全額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

二、如無配偶、未被列報為受扶養親屬或配偶為非境內居住者,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在個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的義務;死亡個人的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照該年度死亡前之天數,占全年天數的比例,換算減除。

高雄國稅局說明,以王太太詢問事項為例,依規定要由生存配偶(王太太)為納稅義務人於次年5月合併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至於報稅前想要查另一半所得資料,自然人憑證與健保卡查不到了,怎麼辦?國稅局說明,王太太必須持二種文件,一是自己的身分證正本;二是死亡配偶之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就近至任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即可查調死亡配偶之所得資料,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今年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上述漏未申報死亡配偶所得之情形,記得儘速向國稅局辦理補報及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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