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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 別限定印章使用權限

本文共267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債權人持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可申請查調債務人的所得、財產資料,以利強制執行。

但國稅局在審核申請文件時,常發現部分債權人在申請書或委任書上的蓋用印章加註「訴訟專用」或「放款專用」等字樣,致無法受理所請。

國稅局表示,有些民眾擔心印鑑等被有心人盜用,在印章上加註特定用途,不過查調債務人所得、財產資料所蓋用印章,切勿加註特定專用字樣,以免因限定用途,無法申請。

高雄國稅局說明,印章格式雖法無明定,但如果在印章上已指定其專用於訴訟或放款等用途,此時印章的使用權限已受限制,也不能適用於行政機關一般行政程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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