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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市場上充滿各種服務業,如資訊、設計等,早已取代傳統商品交易。此外演藝、運動等娛樂產業,更是五花八門。創作者與服務者透過契約攜手合作,得以創造雙贏。美、韓等國正是因契約機制運作順暢,致使產業蓬勃發展。
反觀我國卻有百件以上訴訟,其案情多為原告(如平台業者或經紀公司)與被告(如網紅或其他演藝人員)簽約,之後被告主張依民法規定片面終止契約後,原告要求賠償。這些爭訟不但影響個案公平,而且攸關產業發展,曲直如何值得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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