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1152字
甲銀行在公司的年報上表示,銀行的授信,除積極扶植綠電及再生能源產業外,並依「赤道原則」,拒絕貸款給高汙染或新增煤礦場、新設燃煤火力發電的企業。但事後發現,甲銀行大量貸款給高汙染企業,年報的記載明顯不實。
這種「漂綠文宣」(greenwashing),在其他行業也會發生。例如年報上明確表達,公司已增加使用綠電,並採行多項節能減碳措施。但事後發現公司沒有使用綠電,許多節能減碳措施,也沒有執行。這種情形,公司和相關負責人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