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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考量業者實務需求並參考國際規定,金管會13日發布函令,國內投信業者發行海外基金,將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國外受託管理機構時,准許該國外受託機構可「再委任」他人,做下單、交割或產製報表等工作。
此舉對投信業者海外投資帳戶有三大效益,一、提高投資效率,二、因可將交易執行、確認、與國外保行交割作業、外幣現金管理「再委任」給他人,可發揮專業分工效益,三、符合跨時區交易。
所謂「複委任」的「再委任」是例如A國內投信業者發了一檔全球型股票基金,A業者可將海外投資業務「複委任」給在英國的B受託管理機構。
過去B受託機構得全權負責A投信的海外投資業務,分析、決定、下單都要全包;這次鬆綁,B可「再委任」給C海外資產管理業者。
例如英國B受託機構在紐約、香港、日本、倫敦都設有交易中心,就可將美股的集中交易服務再委任到該紐約交易中心執行。
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說,2009年開放投信基金有海外投資時,可以做「複委任」委託國外受託機構,有些國外受託機構是一個集團、有跨時區,如美股在紐約中心、歐股在英國倫敦,每個時區都有分工,但國外受託機構卻不能再把海外投資業務「再委任」出去。
業者實務需求下並參考英國FCA及新加坡MAS等國際規範後,金管會准許國外受託機構,可以再把海外投資業務「再委任」出去。
但金管會也明定,國外受託機構除了投資分析、決定,禁止再委任外,其餘後端的事務性業務,交易執行、確認、與國外保行交割作業、外幣現金管理、產製管理報表等,均可再委任他人。
據金管會6月底統計,共有17家國內投信、共46檔投信基金的海外投資有複委任,共複委任了23家受託管理機構,鬆綁後這23家受託機構將可做再委任,有利17家投信海外投資帳戶的投資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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