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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新三雄時代來臨,公平會昨(12)日宣布有條件通過台灣大哥大(3045)合併台灣之星結合申報案,附加三大負擔,包含用戶端權益保障、服務及網路品質提升、促進市場競爭。其中也特別要求合併五年內,必須每年提交與mo幣合作實施情形給公平會備查。
公平會指出,為消除限制競爭疑慮,並確保「台台併」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雖通過此案,但對台灣大有三大附加負擔。
首先在資費方面,台灣大應概括承受台灣之星既有用戶契約,確保用戶可依契約約定資費、內容與條件使用至2025年12月31日,對於台灣之星4G終身方案用戶,應持續依合約內容提供服務至4G行動寬頻服務屆期終止。
另外針對身心障礙、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清寒學生、65歲以上族群應提供至少五年優惠資費方案;針對一般用戶提供至少一年優惠資費方案。
此外,由於台灣大與電商平台momo屬於同集團,附加條件也要求在合併五年內,台灣大必須每年提交資費方案與mo幣合作實施情形給公平會備查。
其次,台灣大自行承諾提升服務及網路品質、投資軟硬體事項,公平會也要求須在合併後五年內每年提交行動寬頻網路整合與優化等具體實施成果。
而在促進市場競爭部分,公平會要求台灣大電信應提供其他電信事業與自身用戶相同等級的行動語音與數據、漫遊、號碼可攜服務及平等接取服務;不得無正當理由拒絕或中止提供批發服務等。
公平會表示,電信產業具高技術、高資本特性,企業透過結合進行資源整併,雖可改善經營效率及提升競爭力,但在「遠亞併」後,此結合案將使國內寬頻服務市場業者家數進一步減少,而有市場集中度提高、價格上升疑慮;此外台灣大集團遍及多項服務,結合後增加的市場力量是否延伸到其他市場,也是考量因素之一。
經公平會分析,台灣大未來透過整合台灣之星頻譜、網路及人力等資源,可提升頻譜使用效率、涵蓋率及網路品質,也有助促進5G應用發展,射頻設備及核心網路整併亦可減少機房、基站重複建置,落實節能減碳,具整體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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