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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繼承不動產所要繳的稅只有遺產稅,因繼承而移轉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因繼承取得後再出售不動產的所得稅課稅規定也與購買或受贈取得再出售有所不同。
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部分,如果是因繼承而移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以下圖舉例說明,老王購買取得一筆土地(時點A),爾後小王繼承該筆土地時(時點B),土地增值稅一筆勾銷。未來小王出售土地給其他人時(時點C),只要就繼承日到出售日之間的漲價總數額計算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漲價總數額B→C)。
出售不動產之所得稅
政府考量到繼承人取得房地的時間點並非其所能控制,於104年8月19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針對繼承後出售的情況,除了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其繼承人再出售該房地要適用新制之外,其他案件原則上都適用舊制。
但如果被繼承人和繼承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符合新制自住房地優惠時(能享有免稅額400萬元,並以10%稅率計稅),也可以選擇以新制申報。新制或舊制申報各有利弊,建議針對兩項方案試算後擇優選擇。
舉例來說,假設老王於104年6月1日購買不動產,兒子小王於105年6月1日繼承該筆不動產,並於110年6月2日出售。由於老王並非於105年1月1日後購買,原則上小王出售該筆不動產適用舊制,但又同時符合新制自住房地優惠,可用新制申報。若採用舊制申報,稅金會是多少呢?若採新制申報,稅金又會是多少呢?採用新制或舊制何者較有利?
註:假設小王之綜所稅適用稅率40%;出售時房屋售價已劃分為總價10%;不考量繼承房貸餘額之情況及繼承到出售期間的通膨率。
本文摘自財經傳訊的《艾蜜莉會計師教你聰明節稅:圖解個人所得、房地產、投資理財、遺贈稅(2023年最新法規增訂版)》
作者:鄭惠方(艾蜜莉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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