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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稅唸學堂/員工坑公司被補營業稅 最高行政法院幫老闆說話:內控疏失≠故意逃漏稅

姜先生在併購過程中,被員工鑽了空子掏空公司,還要被國稅局重罰,可謂雙重打擊。圖為示意圖。 圖片來源:freepik.com
姜先生在併購過程中,被員工鑽了空子掏空公司,還要被國稅局重罰,可謂雙重打擊。圖為示意圖。 圖片來源:freepik.com

本文共866字

經濟日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姜先生(化名)的公司併購了一家公司,主管趁機做假交易撈錢,用被併購公司下單進貨,拿到不實發票報銷,但大部分貨沒有進倉。北區國稅局剔掉這不實的進項扣抵稅額,姜先生被補營業稅1,002萬多元,罰0.5倍501萬多元。姜先生覺得很冤枉,所幸,最後最高行政法院為老闆說話,內控疏失不等於故意逃漏稅。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益甄指出,「故意」跟「過失」是有差別的,但在違章案件的裁罰上,以往把兩者同等看待,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將兩者區分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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