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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訣竅看過來/國外賣房獲利 申報三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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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三

近期海外置產再度蔚為風潮,會計師提醒,若民眾去年有在國外買賣不動產獲利,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美聯社
近期海外置產再度蔚為風潮,會計師提醒,若民眾去年有在國外買賣不動產獲利,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美聯社

本文共1188字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近期海外置產再度蔚為風潮,會計師提醒,若民眾去年有在國外買賣不動產獲利,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別忘了在今年5月報稅季申報海外所得,依據個人最低稅負制規定課稅,納稅人應留意三大重點。

首先是計稅方式。

資誠家族及企業永續辦公室主持會計師洪連盛表示,海外不動產交易獲利,以台灣稅法而言,屬於「海外財交所得」,也須回歸到個人最低稅負制規定來課徵所得稅。

在計算海外不動產交易損益時,洪連盛表示,原則上是以出售的成交總價減掉原始買價,以及稅費等成本費用,但若無法提出成本費用相關證明,則以不動產實際成交價的12%,計算所得額,例如以1,000萬脫手,就以120萬計入基本所得額。

算出海外不動產的財交所得後,再與其他種類的海外所得合併計算,如果未達100萬元,這部分就沒有課稅問題,不須計入。

而若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還要加計特定保險給付、綜合所得淨額等,算出「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670萬元,應以20%稅率計算最低稅負,並與一般綜所稅額比較,若最低稅負低於綜所稅,才須繳納兩者差額。

第二項重點是留意可扣抵稅額。

洪連盛表示,民眾在海外出售不動產,在當地已繳納的所得稅,回到台灣時也能在限額內扣抵,若在海外已經繳納高額所得稅,回到台灣很有可能不再需要補繳稅負,但仍要記得申報,並證明已在國外繳稅的事實。

洪連盛舉例,假設台灣人在美國賣房,賺了新台幣1,000萬元,美國要課200萬元稅款,這1,000萬元回到台灣也可能要繳20%的最低稅負,不過同一筆所得在美國已繳過稅,此時就可在限額內扣抵在台灣應繳的最低稅負。

財政部官員表示,海外可扣抵稅額上限,是以加計這項海外所得後,計算增加的基本稅額為限。

第三項重點,要留意備妥證明文件。

洪連盛提醒,除了佐證成本費用的相關證明,例如買賣合約外,更重要的是在國外繳稅的稅單證明正本,特別要留存下來,海外已繳稅款才能在限額內扣抵。

洪連盛強調,納稅人一定要證明這筆所得在國外曾被課過稅,到了台灣才能扣抵,若民眾粗心弄丟稅單正本,「很抱歉,你只能啞巴吃黃連。」這筆所得在台灣,只能乖乖繳納20%的最低稅負,因此民眾務必要好好保存稅單憑證,否則最後要負擔的稅負可能會差很大。

若真的不慎弄丟,是否還有補救方案?洪連盛搖頭說:非常難,除非外國的稅局願意再提供稅單正本,或是台灣與對方存在租稅協定,否則實務上相當困難,一來曠日廢時,一來又要跨國溝通,耗費許多心力,都未必能得到理想回應。

近年台海風險升溫、地緣政治緊張下,許多民眾前往海外置產,尤其日本、東南亞,由於地理位置距離台灣較近,成為許多民眾海外買房首選,洪連盛提醒,事實上各國對於不動產政策管制不同,限制也有所差異,加上稅制複雜,細節多如牛毛,出手買賣海外房地產務必要留意相關細節,才能「稅」得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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