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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通過文資法免徵歷史建築等土地房屋稅 估稅損3.6億

本文共723字

聯合報 記者陳熙文/台北即時報導

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保障歷史建築坐落土地所有人的財產權益,行政院今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擬免徵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的土地房屋稅與地價稅;文化部預估修法後最初稅損約3.6億元。

司法院於2021年12月24日公布釋字第813號解釋指出,以第三人持有土地如因定著於其土地上的建造物及附屬設施,被登錄為歷史建築,致其就該土地原得行使的權能受限,屬國家所致人民財產權損失,形成個人的特別犧牲,國家應予相當補償,「文化資產保存法」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補償,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有關機關應於2年內修正妥為規定。

為周全法律保障目的,文化部表示,分別於去年4月25日召開專家學者諮詢會議,及5月6日召開地方政府討論會議,其結論為「歷史建築登錄,形成個人的特別犧牲,國家應予相當補償」。至於是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土地所有人「相當」補償,應就國家整體發展與財政平衡予以全盤考量。

行政院今舉行院會,通過文化部擬具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第99條修正草案,增訂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定著的土地得為容積移轉,並修正免徵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的土地房屋稅與地價稅,將送立法院審議。

文化部並指出,現行公、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共計1750餘處,其中屬私有者約700餘處,依草案得適用容積移轉規定。此外,1750餘處公、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均適用免徵房屋稅、地價稅優惠規定。

文化部表示,預估修法後最初稅損約有新台幣3.6億元,但後續因修法提供稅捐優惠,鼓勵民間投入資源、降低租稅成本,促進文化資產修復再利用,將締造營業稅、綜所稅等約6億元的租稅收入,產生稅收淨效益約2.4億餘元,因此,政府並無淨損失。

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保障歷史建築坐落土地所有人的財產權益,行政院通過...
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保障歷史建築坐落土地所有人的財產權益,行政院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擬免徵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的土地房屋稅與地價稅;文化部預估修法後最初稅損約3.6億元。圖/高雄市文化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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