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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人頭帳戶罪反成詐欺共犯脫罪後門?台高檢今研議因應

本文共382字

聯合報 記者蔣永佑/台北即時報導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新增條文,增加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並明定任何人若無正當理由將銀行帳戶、帳號交付、提供給他人使用,違者先由警方裁處告誡,5年內再犯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此修法原試圖從根源的人頭帳戶減少詐騙案件,但先行政、後司法的處理原則若日後上路,是否造成現有偵辦中案件,提供人頭帳戶的詐欺共犯得以脫身?台高檢今將召集各地檢署研議。

蔡政府為打詐推動「打詐5法」,其中洗錢防制法日前新增「人頭帳戶罪」,規定提供人頭帳戶者將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告誡後若5年內再犯,將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以現有檢察機關手中偵辦的詐騙案件而言,均將提供人頭帳戶者視為詐欺或洗錢的幫助犯追訴,法院也據此判決。若新增修的人頭帳戶罪上路,是否「從新、從寬」或優先適用?如此將造成現有提供人頭帳戶者,因未先經行政裁處而獲判無罪,因此這便是今天台高檢召集全國地檢研議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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