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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永剖析 BEPS 2.0兩大支柱 提示移轉訂價注意事項

本文共1529字

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台北即時報導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8日舉辦網路研討會,探討關係企業交易申報、移轉訂價相關文件編製注意事項,分享移轉訂價查核實務以及針對BEPS最新動態進行更新,安永提醒,達一定門檻的企業依法令規定需申報關係企業交易,以及備妥移轉訂價三層文據。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移轉訂價服務資深經理龔宣穎指出,企業編製移轉訂價報告時,應留意需個別分析的個體及交易,例如服務交易或進貨交易,加總金額超過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且同一對象超過500萬元以上,都應進行個別分析。

龔宣穎提醒企業,目前稅局針對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的查核,會詳細審查受控交易,要求說明影響訂價調整的因素,屬貨物進口價格調整案件是否已按規定進行辦理,並要求提示相關憑證。其次,針對服務提供的交易,須留意合約內容與所提供的交易一致,稅局也會注意公司是否將所有的成本都進行合理的成本加成。

此外,針對不同的關係企業交易分析,應以個別交易為基礎,採用合適的測試方法,若公司進行多種受控交易或是同時有從事受控交易與非受控交易,應依規定將要評估的受控交易相關財務資訊拆分,以進行個別測試。

企業管理階層於年度中,要定期檢視集團個體損益,若發現異常,可及早透過訂價政策,調整降低風險;在編製三層文據時,留意與財務報表、申報書表、交易合約等是否一致。若交易存在不確定性,且交易對手國與我國有租稅協定時,也可考慮向稅局提出雙邊預先訂價協議(APA)申請,以避免可能被重複課稅的風險。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移轉訂價服務執業會計師林志仁說明BEPS 2.0兩大支柱的最新發展及可能影響,其中,支柱一Amount A主要針對全球營收超過200億歐元的跨國企業(排除受監管的金融服務業、採礦業等),將稅前淨利率超過10%的部分視為超額利潤,針對超額利潤的25%的部分,將其課稅權按收入來源比例重新分配給有課稅關聯性的市場國。

因此Amount A的重點在於如何重新分配課稅權以及避免重複課稅的機制,OECD已正式提出多邊協定範本供全球包容性架構成員進行討論,OECD現階段規劃的目標是Amount A多邊協定於2024年6月正式簽署,只要達到一定數量的國家進行簽署即正式實施。

針對支柱一Amount B,林志仁指出,OECD已於今年二月針對實施辦法提出最終報告,自2025年元旦開始的會計年度起,個別租稅管轄區將可以選擇是否適用Amount B。

Amount B主要針對貨物買賣、行銷、配銷、銷售代理及佣金代理等基礎性銷售活動個體,自其向關係企業採購後再批發銷售給當地非關係企業客戶者,依據產業別及銷售個體要素密集度的不同,適用一定的銷售利潤率標準(介於1.5%至5.5%),並進行適當的調整後得出應有的利潤率水準。

林志仁提醒,雖然非有形商品如數位服務、大宗商品及零售業務排除適用,不過由於Amount B並無收入門檻限制,受影響的企業將比支柱一Amount A跟支柱二的全球最低稅負制更多。

支柱二又稱為全球最低稅負制,適用於集團合併收入達7.5億歐元之跨國集團,針對集團個體所在的租稅管轄區有效稅率低於最低稅率15%者,就該租稅管轄區之GloBE所得超過實質性所得排除額的部分乘以稅率差額即為補充稅額,如果該租稅管轄區訂有QDMTT(合格的當地最低稅負),則可先行抵減QDMTT,餘額視集團所在之相關租稅管轄區是否採行IIR(計入所得法)、UTPR(否准扣抵法)進行補充稅額分配。

林志仁特別提醒企業,有些國家已針對支柱二進入最終立法並於2024年或2025年正式開始實施,例如荷蘭、日本、韓國;另外,新加坡及香港預計最快於2025年實施支柱二。雖然OECD提出過渡期間(2024-2026年)避風港條款,但仍建議跨國企業提早因應支柱二所帶來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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