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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存款繳遺產稅 須多數決同意申請

本文共346字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為繳納遺產稅,可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納,若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由繼承人以多數決同意方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國稅局表示,當繼承人自有現金不足繳納遺產稅,而被繼承人遺產中有存款時,可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等,向國稅局提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存款繳稅,以免為籌措資金而逾期繳稅,額外負擔滯納金及利息。

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200萬元,遺產包含銀行存款300萬元,甲君有乙、丙、丁共三位子女,每人應繼分為三分之一,而乙君在國外無法返國,只要另兩位繼承人丙、丁同意,符合繼承人過半數、應繼分合計過半數的多數決要件,可申請以銀行存款繳納遺產稅。

官員補充,若剛好有半數繼承人同意,仍不符合要件,必須要超過半數才能符合多數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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