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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三原則 地下車位房屋稅免徵不踩雷

本文共475字

經濟日報 記者苗珮瑩/即時報導

不少民眾認為,地下車位只要作停車用,都可以免徵房屋稅,但稅務機關提醒,車位若為自用則免徵房屋稅,但若有出租、營業收費就須繳納。稅務機關強調,謹記免徵三原則為「無收費、無出租或無營業用」。

台南市政府財稅局表示,只要是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增加其使用價值的建築物,均屬房屋稅課徵範圍,地下車位自不例外。

財稅局說,地下停車場供停放車輛,如未收取費用、無出租,或是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攤水電、清潔、維護費而未營業者,免徵房屋稅。反之,如有收費、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地下停車位,則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財稅局舉例說明,個人供自行停車、營利事業供所屬車輛或員工無償停車之用,其地下停車位免徵。如屋主將主建物與車位併同出租,且供承租人自用之地下停車位,亦免徵房屋稅。但若承租人單獨將車位再行轉租他人,則應課徵非住營用稅率,若按車以計時或次等方式收費、出租或因營利事業本身業務需要所設置且與營業具有不可分離之地下停車位,亦按非住營用稅率課徵。

財稅局再次提醒,購買地下車位應注意其使用方式,如想活化資產應注意免徵三原則「無收費、無出租或無營業用」,才能兼顧自身租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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