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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各地國稅局依法都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即時協助稅捐爭議溝通協調、受理申訴陳情及提供行政救濟諮詢服務,民眾不妨善用納保官服務,以書面、口頭或網路方式向各地國稅局申請。
國稅局舉例,A公司於2017年辦理停業,而公司2018年度有出售股票證券交易所得新台幣1萬多元,雖然證券交易所得已停徵,但仍應計入2018年度公司盈餘,而該年度公司盈餘未分配,依法應加徵5%營所稅,但是高雄國稅局依所得稅法規定催報後,公司仍未辦理未分配盈餘結算申報,還得再依未分配盈餘補徵稅額之20%加徵怠報金。
該公司認為其2017年即已辦理停業,2018年度無任何營業收入,要再補稅顯失合理,故申請納保官協助。
納保官受理後,發現該公司2018年間曾繳納20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補徵稅額2萬多元,未曾列為所得稅費用,而該公司2018年度證券交易所得1萬多元,減除2018年間繳納2015年度營所稅補徵稅額2萬多元後,當年度稅後淨利為虧損,因此建議原國稅局需就相關事證重新審酌。案經原查重新審理後,註銷A公司201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核定補徵稅額及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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