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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C處分不良資產差額 視同銷售額要繳營業稅

本文共390字

經濟日報 記者顏瑋辰/台北報導

財政部日前核釋,金融機構不良債權轉賣給資產管理公司(AMC)後,AMC向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聲請強制執行時,如果可分得金額大於債權原始取得成本而產生差額時,就認定為AMC銷售額,需按銷售額的5%稅率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官員解釋,假設資產管理公司花了250萬元向金融機構買債權,該債權帳面價值為400萬元,而法院拍賣抵押建物得220萬元,扣掉20萬稅賦後,AMC僅分得200萬元,原本花了250萬元買債權,沒賺頭,不用課徵營業稅。

但當AMC順利討回所有欠債後,就應將所有獲償金額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舉本例中,不良債權有抵押建物,AMC在賣建物時,應以實際交易價格220萬及討債所得180萬認定其銷售額,並徵營業稅。

AMC拍賣抵押物並非「拍賣多少錢就拿多少錢」,過去直接以拍賣成交價計算不良債權營業稅銷售額,顯失合理,財部近日已明令修正,以利稅捐單位及納稅人遵循,並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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