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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加班費給付 留意五違規樣態

本文共1155字

經濟日報 黃維琛

職場上常有勞工加班現象,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加班,就應該依法給付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亦即俗稱加班費。依《勞基法》第79條及第80之1條規定,雇主未給或少給加班費,可被處2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且公司和負責人名稱還會被公開。

在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誤觸法令,最常見有五大加班費違法態樣態。第一種違法樣態是,有很多勞工經常詢問的「公司可以規定加班只能換補休嗎?」正確的作法是,勞工只要加班應給加班費,除非勞工願意換成補休,才可以加班換補休。

《勞動基準法》第24條明訂,勞工於平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後,原則上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給付加班費,勞工有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始得依同法第32條之1規定實施補休,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僅能換取補休。

第二種違規樣態是,民眾發現「公司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加班費」。事實上,工資非以本(底)薪為限,凡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給與,均屬「工資」之範疇。勞雇雙方所約定符合工資定義之各該正常工作時間內的給付,例如全勤獎金、夜班津貼等,於核計加班費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均應列入計算。

第三種違規樣態是,有民眾反映「雇主規定加班未滿一小時不給加班費」。事實上,雇主給付勞工工資應計算至分鐘為止,至工作未滿一小時之時間,仍可換算為小時後,再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發給加班費。舉例來說,加班20分鐘,換算為20/60小時計給加班費。

第四種違規樣態是,「雇主計算加班費時以1.33或1.66計給」。有關加班費之乘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須視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或2/3以上,雇主若逕自將小數點後第3位以下之部分予以捨去計算,一定會少算,因而會違反法令所定基準,雇主不可不慎。

第五種違規樣態是,「雇主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加班費」。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例假及休息日之期日由勞雇雙方約定。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其加班費應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加給;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亦同。惟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誤以為按日或按時計酬之勞工,並無休息日加班費標準之適用,應特別留意,以免觸法。

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若使勞工於國定假日出勤,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為方便民眾及事業單位試算加班費金額,勞動部已設有「加班費試算系統」(網址:https://labweb.mol.gov.tw/),雇主亦可多加利用,以免觸法。

(本文由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口述,記者江睿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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