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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課徵兩變革 自住優稅新增遷戶籍要件

本文共619字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即時報導

房屋稅課徵將有兩大變革,首先,未來民眾要適用房屋稅自住稅率1.2%,必須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遷入戶籍;其次,改為按年計徵,訂定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2月最後一日、變更使用情形申請期限為每年3月22日。

換言之,自2024年7月1日新版房屋稅條例上路後,民眾必須在每年3月22日前將戶籍遷入自住房屋,才能適用自住稅率。

現行房屋稅條例規定,只要房屋是本人、配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即可在全國三戶限額內適用自住稅率,未來增訂戶籍要件,必須遷入戶籍才能適用。

而參考地價稅規定,房屋稅也將訂定納稅基準日為2月最後一天,當天房屋在誰名下,誰就是納稅義務人,舉例來說,甲君在2025年1月將房屋過戶給乙君,乙君在2025年5月就會收到該房屋稅單,課徵期間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至於房屋變更使用申請期限則訂在房屋稅開徵前40日,也就是每年3月22日。使用情形變更若使稅額減少,如期申報在當期就能適用,逾期申報則自次期適用;若為稅額增加,則自變更次期才開始適用。

舉例來說,丙君持有房屋在2024年10月1日由營業用變更為自住用,稅額降低,若丙君在2025年3月22日前申報,該房屋可自2025年5月開徵房屋稅時就適用自住,但若丙君逾期申報變更,則要等到2026年5月稅單才適用。

另外,丁君持有房屋在2025年2月10日從自住用變更為營業用,稅額增加,則丁君應在2026年3月22日前申報變更,並自2026年房屋稅開徵時才適用營業用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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