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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房稅2.0擬114年開徵 每年3/22遷入適用自住稅率

本文共1176字

中央社 記者張璦台北18日電

推動囤房稅2.0,財政部今天預告「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房屋要適用「自住」稅率,除現行規定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需實際居住,修法後將增訂「應辦竣戶籍登記」;同時,為簡化稽徵作業,房屋稅設定納稅基準日為每年2月底,變更使用情形申請以適用不同稅率的期限為3月22日。

政府拍板推動房屋稅差別稅率(囤房稅)2.0方案,合理化房屋稅負,財政部今天預告「房屋稅條例」修法草案,預告期30天,完成預告程序後,財政部將儘速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盼年底完成修法,明年7月1日起實施,民國114年5月房屋稅開徵適用。

房屋稅條例針對住家用房屋區分為「自住」及「非自住」,其中「自住」限3戶、稅率比「非自住」低;現行「自住」房屋定義要件,僅規定房屋無出租使用,且需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不過,這次修法後將增訂,要符合「自住」須辦完戶籍登記。

修法後,單一自住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將享有房屋稅1.2%降至1%的優惠;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合計持有2戶、3戶,仍屬自住範圍,而適用稅率為現行的自住稅率1.2%。

「非自住」房屋方面,囤房稅採「全國歸戶」,法定稅率從1.5%至3.6%,整體調升為2%至4.8%,但特定房屋除外,包含符合一定條件的出租、繼承、建商餘屋;地方政府均「應」按房屋所有人全國持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並採「全數累進」課徵。

也就是說,各地方政府都須推動囤房稅;所謂「全數累進」,財政部舉例說明,民眾在全國持有5戶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其中2戶位於A市,3戶位於B市。假設A市訂定的差別稅率為全國持有2戶以下均2.4%,3戶以上均3.6%;B市全國持有3戶以下均3%,4戶以上均4.8%。

民眾的5戶房屋,須分別按A、B兩個縣市的「全國持有5戶級距」稅率課稅,也就是A市2戶均按3.6%,B市3戶均按4.8%,均為兩個市最高級距的稅率。

此外,房屋稅為每一年繳一次,但現行是按月計算,以往的徵收作業,由地方稅捐稽徵處逐月訪視使用情況,若房屋使用情形有變動、比如出租等,將牽動適用稅率不同。由於新制上路後採「全國歸戶」,實務計課將更為複雜,財政部表示,新制予以簡化,改按年計徵,並以每年2月最後一天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同時,房屋稅維持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徵收,課稅所屬期間為前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

房屋使用情形若有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即當年3月22日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使用情形變更後,導致稅額減少者,若逾期申報,自次期開始適用;使用情形變更導致稅額增加,則從變更的次期開始適用。

換言之,民眾一整年有幾間房需繳納房屋稅,端視2月底納稅義務基準日當天持有戶數;3月22日則是根據使用情形,決定每個房屋適用的稅率為多少,而若想適用「自住」稅率,民眾需在3月22日前遷入戶籍,並向稽徵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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