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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停車位 有條件享優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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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局提醒 未出租或作其他使用、地上建物符合自住用地 可申請優惠地價稅

停車位示意圖。 記者蔡家蓁/攝影
停車位示意圖。 記者蔡家蓁/攝影

本文共622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集合式住宅、商業大樓或工廠停車空間設置及使用的型態多樣,各類型停車場的房屋稅課徵方式也不盡相同。稅務局指出,民眾房子原來已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後來增購停車位,常會誤以為停車位與房屋的土地地號相同,而不必另行申請,導致停車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稅,因此多繳四倍以上的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如果地上建物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而新買的車位是停放自己的車子,沒有出租或作其他使用,可適用優惠稅率,達到節稅目的。

基隆市稅務局指出,地價稅將在11月開徵,依規定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也就是8月31日當天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土地所有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如果要申請適用優惠稅率,則應在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而民眾購買新屋和停車位,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皆可申請按優惠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

另外,稅務局表示,土地上興建停車場供公眾使用並取得交通局主管機關核發的停車場登記證,可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的停車場用地特別稅率(千分之10)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一般用地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如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則依超過之倍數適用從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不同的累進稅率;而停車場用地則享有與基本稅率相同的特別稅率千分之10,屬單一稅率,不必累進課稅。

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規定者,務必在今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當年即可適用,如逾期申請,則於次年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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