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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律師
本篇漫畫取自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金上訴字53 號刑事判決,被告是一位按摩師傅,在幫一位上市公司執行長進行足部按摩時,聽到執行長談論公司併購的重大消息,被告因而去買該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後來被起訴內線交易。
看財經或社會新聞,常常看到一些知名公司內部人涉及內線交易被報導,甚至被起訴,後來法院怎麼判?
之前看一篇內線交易的實證研究,涉及內線交易的被告被起訴後,有百分之六十八無罪。後來看到林孟皇法官分析1990 年到2009年共計77 件內線交易刑事判決,被告在一審或二審被判決有罪的,大概是二成。
為什麼法官會這麼判?很大的原因是因為內線交易規定存在很多解釋空間。
依照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 第1 項規定,所謂內線交易,是指內部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什麼是「實際知悉」?什麼是「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何謂「消息明確」?見仁見智。在這樣情況下,被告就有很多答辯的空間,例如:這個案件的按摩師傅答辯自己是在不確定情況下抱持賭博心態購買公司股票,所為不該當「實際知悉」的要件。
本文摘自時報出版的《法官的日常:原來法官這樣想,你一定要知道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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