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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取得美元管道變多 外銀在台分行受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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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債券和外商銀做附賣回交易 符合要件可取消限額 方便獲得資金

美元示意圖。路透
美元示意圖。路透

本文共704字

經濟日報 記者廖珮君、楊筱筠/台北報導

保險業做海外投資的美元需求量,外商銀在台分行也可以給力了。金管會宣布,即日起,保險業以債券和外商銀做附賣回交易(RS)時,只要該外商銀拋給後手是海外總行、區域總部或母行,該債券附條件交易就不再設限額,估計八家外銀在台分行受惠。

此舉有三大效益,一、外銀在台分行可建立更具規模的債券交易部位,二、外銀可結合總部集團資源滿足保險業的美元資金需求,三、境內金融需求、由境內金融業辦理,保險業有美元需求時,不用再「捨近求遠」、跑去跟海外銀行承做。

金管會放寬保險業RS內容。
金管會放寬保險業RS內容。

「債券附賣回(RS)」交易,指保險業拿手上債券賣給外商銀,雙方約定到期時,再由壽險業買回債券,此舉可讓壽險業先拿到一筆美元資金做調度。「債券附買回(RP)」則是外商銀再將手上債券拋給母行,約定到期日後,再買回該債券。

依現行規定,保險業和外商銀做RS後,外商銀再將手上債券、拋給其他對手銀行做債券附買回(RP)時,需以該外商銀核算基數(接近淨值)30%為限,因外銀在台的核算基數很小,常常承作一筆保險業大單「額度就滿了」。

外商銀日前建議,希望承作客戶債券RS交易時,只要外商銀將債券拋給外國總行、區域總部或母行進行背對背的RP交易,就免受RP以核算基數30%限額,金管會認為,RP交易對手是該銀行的母行,沒有交易對手風險,因此放行。

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說,債券附條件交易取消限額有兩大要件,一是外商銀需跟自家總行、母行或區域總部承作,二是,需做「背對背(back to back)」交易,簡單說,拋給後手是自家總行者,就無交易額度限制。

金管會資料顯示,目前共八家外銀在台分行可兼營債券業務,包括美國銀行、德意志銀、大通銀、法巴、東方匯理、瑞銀、荷蘭安智銀、澳商澳盛銀,將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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