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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環境 創造卓越 /台灣碳交易 跟上國際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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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系列報導 系列完

ESG示意圖。(本報系資料庫)
ESG示意圖。(本報系資料庫)

本文共1355字

經濟日報 林泉興、王竣弘

行政院環保署於民國95年9月即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並於民國104年通過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簡稱溫管法),後續於民國110年提出「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將台灣西元2050年達成淨零排放目標納入法案。2022年5月,「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正式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並進入立法院審查。

其中,將分階段徵收碳費,先從大排放源收取碳費,徵收對象包含國內直接或間接排放源及高碳含量之進口產品,並採差別費率,預計2024年開始徵收。同時,環保署也制訂「溫室氣體抵換專案管理辦法」,明定適用對象、申請規範及審查程序等事項,作為抵換專案之法源依據。

根據環保署氣候變遷辦公室於去年11月發布之新聞稿〈務實減碳 碳費先行 穩健實施碳交易〉,目前將依排放量規模分階段對溫室氣體排放源徵收碳費,並結合企業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符合指定目標適用優惠費率;同時鼓勵大排放源(碳費徵收對象)帶領小排放源或小排放源自願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其所產生之減量額度可以移轉、交易或拍賣,以經濟誘因加大減碳力道。

就碳稅、碳費及碳交易等碳定價機制而言,台灣仍處於「準備」階段,雖然已規劃先實施徵收碳費,但中長期若要實施碳交易仍需要克服下列相關挑戰。

一、總量管制與配額:碳市場的推動仰賴碳權來源,而總量管制是最直接的取得方式。台灣已參酌國際碳管理趨勢,設定2050淨零排放目標,接下來就必須逐步落實,特別是明確訂出短期(如2030年)、中期(如2040年)的階段目標,以及按照產業別排放貢獻度,訂定總量管制限值並核發碳排放配額。相關的設定須衡量與現行情境(BAU)之差距,避免企業負擔過高的成本或因為碳價格較低而無法造成市場的減量誘因。

二、交易市場規模:依環保署溫室氣體登錄平台2020年度統計資料,排放量超過2.5萬公噸以上的碳排大戶共287家,前十大企業(如台塑石化、中鋼、台積電等)占全國碳排38%。由於需求較集中在數家大企業,將導致交易市場流動性較低,無法發揮交易的效能。若要完善排放交易機制,須考量評估發展次級市場、與國際自願性市場整合,或是與鄰近國家或區域共同建構碳交易市場等。

三、監管機制:碳交易市場涉及諸多角色的相互配合,並涉及金融運作,因此衍生各層面之監管要求,例如盤查邊界確認、排放數據查證或確信、以及金融交易流程等。目前國內相關部會/組織針對碳交易仍處於研究階段,對於相關監管環節仍待盤點,方能進一步整合及相互配合。

綜上所述,目前台灣實行碳交易市場還有一段差距,在碳交易市場的推動要素上,相關法規措施還須配合國際碳管理機制的變動,以及針對國內產業對於碳交易的準備程度進行持續的調整與考量;在市場規則的制定上,則須明確的範圍界定;相關部門/機構參與程度如監管、金融、查驗等措施,也亟待整合。

台灣在發展碳交易機制上仍須參考較成熟國際碳市場之框架與規範,同時考量我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之角色,讓國內企業在配合政府規範之同時,也能良好銜接國際規範與趨勢。固然台灣在融入國際碳交易的進程中,還有市場規模、政治敏感等不可抗的因素,但隨著各國的碳交易市場進入發展階段,相關部會/機關及企業也須及早準備,才能跟上國際碳管理的變化趨勢,維持台灣在國際貿易市場的發展地位。

(系列完,作者分別是安侯永續發展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執行副總經理、副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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