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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坤城的遺產全都留給年輕遺孀?律師談複雜家庭關係的遺產繼承

提要

複雜家庭關係的繼承問題

李坤城(右)跟林靖恩的「爺孫戀」一度造成轟動。圖/摘自臉書
李坤城(右)跟林靖恩的「爺孫戀」一度造成轟動。圖/摘自臉書

本文共2475字

采實文化 作者:李志正

編按:66歲的音樂人李坤城跟小40歲的林靖恩交往,日前傳出過世消息。他在病榻前與林靖恩完婚,使得李坤城的「遺產分配」問題成為焦點。專長遺產繼承的李志正律師表示,李坤城的遺產問題其實很單純,現任配偶是當然繼承人,而小孩算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如果兩個人一起繼承的話,雙方都具有繼承權。

案例討論 同父異母的兄弟姊妹也能繼承嗎?

「那天,我正在上班,人在南部的媽媽突然打電話給我,說重病多年的爸爸走了。爸爸有留下一些遺產,但沒有留下任何遺囑。爸爸之前有一段婚姻,跟前妻有兩個兒子,不過當初離婚時,小孩的親權約定是歸他前妻,所以兩個小孩是跟前妻住,後來幾乎也都沒有往來,我跟兩個同父異母的哥哥雖然只見過一、兩次面,但還是有聯絡方式,能找到人。另外,我本來還有一個妹妹,妹妹雖然是爸媽收養來的,但跟我們感情很好,不過兩年前因為癌症病逝了。妹妹有兩個小孩,目前是跟他們的爸爸住在一起,我們都還有密切的往來。」黃先生說道。

黃先生接著問:「請問律師,這樣的話,爸爸的遺產究竟誰有繼承權?遺產又該如何分配或處理呢?」

法律視角 繼承順位和代位繼承的釐清

如果被繼承人過世,究竟哪些人是法定

繼承人?

繼承人的種類

一、當然繼承人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且不需要與其他親屬比較先後順序,即為當然繼承人之一。配偶的應繼分,依照下列不同繼承狀況決定:

1.與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應繼分與其他繼承人平均。

2.與被繼承人的「父母」或「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應繼分為遺產的二分之一。

3.與被繼承人的「祖父母」同為繼承時,應繼分為遺產的三分之二。

4.如果被繼承人沒有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時,應繼分則為遺產全部。

成為當然繼承人的「配偶」前提,是必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雙方間存有合法的婚姻關係,以我國現行法規來說,如果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則不符合結婚要件;如果被繼承人死亡前,雙方已經離婚,那麼也不能以「配偶」的身分主張有繼承權。

被繼承人與配偶間,除非雙方有另外約定採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否則一般都是適用所謂的「法定財產制」。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雖然結婚後各自的財產是獨立的,但是依據法律規定,如果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法定財產制因此消滅時,就會有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及分配的問題。

剩餘財產差額計算方式為,夫妻雙方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債務,以及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後,計算出雙方「各自的剩餘財產」,再比較雙方剩餘財產的多寡,計算「差額」。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請求分配「雙方差額的一半」。

如果想要知道更詳細的介紹與說明,可以參閱第5章中有關「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內容。

二、血親繼承人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其他繼承人的繼承順序依照圖表2-1順序決定:

有前面順位繼承人時,後面順位的繼承人就不能繼承,除非前面順位的繼承人都拋棄繼承或死亡,才會由下一順位的繼承人繼承。

「直系血親卑親屬」簡單講就是子女、孫子女,但是以親等近者為優先,也就是子女、孫子女同時存在時,以親等較近的「子女」優先繼承,孫子女就沒有繼承權了。

父母就算離婚,親權不管歸屬何人,子女對於父母的遺產,皆有繼承權,除非後來被他人收養。

「養子女」在法律上屬於「擬制血親」,也就是養子女與養父母間的親屬關係,原則上與親生子女一樣†,而且養子女的應繼分與親生子女的應繼分,也無不同。

夫妻離婚後,再婚對象的子女,簡稱為「繼子女」。繼子女在法律上並非直系血親卑親屬,僅為直系姻親卑親屬,所以繼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並無繼承權,除非繼父母有收養繼子女。

養父母在法律上就是養子女的「父母」,基於「父母」的身分,也可能對養子女的遺產有繼承權,但繼父母對繼子女的遺產就沒有繼承權。

第三順序的「兄弟姊妹」,除同父同母的全血緣兄弟姊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半血緣兄弟姊妹間,也有繼承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親生子女間,也是有兄弟姊妹關係,互相也有繼承權。

三、代位繼承人

所謂「代位繼承」,指的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也就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會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簡單講,最常見的狀況就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就過世的話,那麼就由該子女的子女,也就是被繼承人的「孫子女」,代位為繼承人,其應繼分與原本相同,如果不只一個代位繼承人的話,則由代位繼承人間平分該應繼分。

如果不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就不會有代位繼承的問題,因為法律僅限定於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才適用代位繼承,其他順序的繼承人縱使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也不會產生代位繼承的問題。

例如,被繼承人如果沒有結婚、沒有子女,父母也已經過世,依據法律規定,應該由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為繼承人,但如果兄弟姊妹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經過世,那麼兄弟姊妹的子女並無法適用代位繼承的規定繼承。許多人對此存有誤會,在這邊特別向大家釐清。

代位繼承僅限於被代位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如果是「拋棄繼承」的話,不能主張代位繼承!

黃先生的媽媽基於「配偶」的身分,為當然繼承人,這點無庸置疑。

接著討論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雖然妹妹是收養的,但依法跟親生子女並沒有不同;兩個同父異母的哥哥,雖然爸爸不是他們的親權人,但是父子血親關係還是存在,兩個同父異母的哥哥,也是繼承人之一。

所以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原本應該有黃先生、黃先生的妹妹,以及兩個同父異母的哥哥,但因為妹妹已經先過世了,所以依法應該由妹妹的兩個小孩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因此就繼承人而言,就是黃媽媽、黃先生、兩個同父異母的哥哥,還有黃先生妹妹的兩個小孩。

本文摘自采實文化出版的《人生理財的失落環節──遺產:為人父母與子女都該超前部署的財務課題》

作者:李志正

政理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東吳大學法律系畢業、國防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畢業。曾任台灣板橋(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官、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助理。

專長遺產繼承事件、不動產事件、債權債務處理、離婚及其他家事案件,以及民事、刑事案件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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