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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流水標準113年起加嚴 估影響1587家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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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記者張雄風台北25日電

環境部水質保護司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明年元旦起將實施第2階段放流水標準,加嚴硼、氨氮和總氮等,主要影響包含電鍍業、工業區及發電廠等業者,總計影響對象1587家。

水質保護司司長王嶽斌告訴中央社記者,高濃度氨氮廢水排放於水體對生物具有毒性且會消耗水中溶氧,影響水體品質,水體氨氮等含量過高時,會威脅到水生動植物的生存,因此環境部分別訂於110年、113年、116年分階段加嚴管制放流水標準。

王嶽斌指出,第2階段管制包含硼、氨氮和總氮,影響事業涉及電鍍業、金屬表面處理業、發電廠、製革業(生皮製成成品皮者)、廢棄物掩埋場、其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和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等行業。

水保司說明,放流水標準第1階段已於110年1月1日生效,標準生效前,氨氮年排放總量約為1萬3279公噸,截至今年降為3600公噸,削減量約9679公噸,削減率達73%;另在反映河川水質上,以放流水標準增修影響對象排入較多的大漢溪為例,流域氨氮水質改善率約29%。

水保司提到,自增訂氨氮管制以來,有事業將其金表及電鍍業氨氮廢水經氣提吸收與結晶純化後,產製固態氯化銨回原產業製程端使用;也有國內半導體廠,將氨氮廢水經薄膜技術(脫氣膜)、吸收及結晶乾燥後,產製硫酸銨結晶,或再轉製成高價氨水再利用。

環境部調查,大部分業者已於緩衝期內完成改善,若未來未能符合113年第2階段加嚴標準,查獲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處6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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