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鯖鰺漁業管理辦法訂漁獲總量配額 擬113年上路

本文共735字

中央社 記者沈佩瑤台北30日電

農業部漁業署近日公告,修正「鯖鰺漁業管理辦法」,在原有總船數限制、訂定禁漁區、禁漁期等規範外,增訂年度總容許漁獲量、個別漁船漁獲配額,預定民國113年開始實施。

花腹鯖、白腹鯖及真鰺為台灣東北部海域重要漁獲物種,每年鯖鰺漁船漁獲量占沿近海總漁獲量近4成,為確保鯖鰺資源永續利用,漁業署在102年發布「鯖鰺漁業管理辦法」,今年10月27日公告修正。

漁業署副署長王正芳今天傍晚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訪說明,現行採「投入型管理」,也就是控制漁船捕撈能力(漁獲努力量),如總船數限制、訂定禁漁區、禁漁期等規範

目前除限制漁船作業艘數,且規定在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鯖鰺魚類成長期間、每年農曆12月29日至翌年1月18日鯖鰺魚類產卵期間,禁止鯖鰺漁船於北緯24度以北海域作業。

王正芳說,經學者長期資源調查結果,實施期間每年漁獲量穩定維持約6萬至7萬噸,顯示投入型管理已趨成熟,對資源也有正面效果,但近年因氣候變遷及漁獲量變動,造成魚價波動。

為穩定魚價及資源永續利用,王正芳表示,漁業署鯖鰺漁業管理諮詢小組多次研討,決定維持現有的禁漁期(區)、總作業船數限制等規範外,調整為產出型管理,也就是限制漁獲量的產出,如總容許漁獲量限制(TAC)、個船配額管制(IQ)等規範。

王正芳說,年度總容許漁獲量將透過科學家統計分析研究後,分配予個別鯖鰺漁船,將再召開諮詢小組討論確認,預定113年開始施行;強調配額不得移轉給其他漁船。

此外,強化鯖鰺漁船自主管理及現場應變能力,王正芳說,將儘速公告自主休漁規範、作業漁區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作業規範,委由台灣鯖鰺漁業協會執行,若有違反自主休漁規範等者,由漁業署予以核處收回漁業證照或船員手冊1年以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漁業證照或船員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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