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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將通過修正案 住宅政策兩箭 瞄準租屋、危老

提要

有條件鬆綁公益出租樣態 放寬公有地參與危老重建

危老重建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危老重建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628字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住宅政策再射兩箭,行政院今(5)日預計審議通過內政部所提住宅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危老條例)兩大修正草案。住宅法修正目的為降低房東被查稅疑慮,行政院明訂租金補貼不得作為追溯課徵稅收依據,並有條件放寬公益出租樣態;至於危老條例,則將放寬縣市政府持有公有地參與危老重建條件,以加速活化。

政院再射住宅兩箭
政院再射住宅兩箭

其中,住宅法將修正第3條、第15條及第16條,主要重點是有條件放寬公益出租態樣,消除房東成為公益出租人後有會被查稅的疑慮。修法後,包括崔媽媽等社福團體,一旦轉租給符合租金補貼申請條件房客或弱勢者,住宅所有權人或房屋納稅義務人,即被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可享所得稅、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

另外,為讓房東安心出租並鼓勵加入公益出租,此次修法也將增訂公益出租人租賃契約及所得資料,不得作為綜所稅、地價稅及房屋稅查核依據,排除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稅捐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核課期間為七年的規定。

至於危老條例的修正,則是明定公有非公用土地及建築物,除已有合理利用計畫、或公有非公用土地面積達重建計畫土地面積50%以上者外,應一律參加危老重建,並排除土地法等公有財產管理規定的適用。

此外,為讓公產管理機關能彈性選擇參與危老重建的方式,此次修法也明定公有非公用財產參與重建,可與起造人協議合建分配重建後房地,或參與標售、專案讓售等處理方式;授權各財產管理機關,自行訂定有合理利用計畫,無法同意參與重建計畫的情形,及參與危老重建的適用條件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以利實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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