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App
  • 會員中心
  • 訂閱管理
  • 常見問題
  • 登出

政院修法 外國高專人才申請歸化居留年限放寬2年起

本文共660字

中央社 記者賴于榛台北21日電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無國籍兒少可由監護人社福機關或機構主動協助申請歸化,同時為增加延攬優秀外國人才誘因,放寬申請歸化居留年限為2年起。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發言人林子倫主持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轉述,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童取得國籍權利意旨,解決非本國籍無依兒少身分不確定的困境,且在兼顧加強延攬優秀外國人才的誘因及維護國家安全的前提下,因此放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所需居留年限的規定。

內政部簡報指出,考量現行僅規定無國籍兒少,可由國人養父、養母代為申請歸化,為完備保障未成年兒童權益,這次新增若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為其監護人,也可代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讓無依兒少享有醫療照顧及就學等權益。

而為友善優秀外來人士歸化,內政部表示,草案也放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居留年限,從現行規定的繼續3年,每年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的事實,放寬為連續2年,或曾在台灣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5年以上。

另外,為感謝殊勳外籍人士長期在台居留奉獻,在醫療、社福、教育等領域,以及對偏遠鄉區的奉獻,修法草案也增訂此類人士申請歸化時,免徵國籍許可證書規費新台幣1200元。

此外,因應民法成年年齡調降為18歲,這次修法將條文涉及外國人「未婚未成年」部分,改為「未婚且未滿18歲」;修法也配合地方制度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選公職人員即其區民代表會代表及區長,具外國國籍並擔任我國公職者,由直轄市政府解除其公職規定,以完備選舉制度。

※ 歡迎用「轉貼」或「分享」的方式轉傳文章連結;未經授權,請勿複製轉貼文章內容

延伸閱讀

上一篇
北韓發射飛彈 外交部:譴責破壞區域和平穩定
下一篇
我對墨出口五年增九成 近岸外包效應 台商擴大當地布局

相關

熱門

看更多

看更多

留言

完成

成功收藏,前往會員中心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