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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三法修法 民團聲明要求國家責任入法

本文共1022字

中央社 記者吳欣紜台北18日電

行政院會日前提出性平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民團今天提出聯合聲明,要求國家責任應入法、建立旁觀者介入制度、讓所有行為人適用性騷法行政罰等。

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以及原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權勢性騷擾加重處分,最重可罰新台幣百萬、處3年徒刑,後續也將建置調查及教育訓練人才資料庫等配套措施防治性騷擾。

修正草案已送立法院審議,現代婦女基金會、台灣防暴聯盟今天發出聯合聲明,肯定各界對性騷擾防治及被害人保障的重視,但對於行政院提出的性平三法修正草案,仍有5點訴求,希望立法院應予以補救法案缺漏。

聲明指出,性平三法修法應將國家整體的性騷擾防治計畫及責任入法,讓社會大眾得以監督政府是否有心落實性騷擾防治工作,主管機關也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教育宣導、輔導計畫,並應訂定雇主性騷擾防治及被害人申訴指引、建立性騷擾調查人才庫,協助雇主辦理性別平等教育、設置性騷擾申訴專責單位、人員與訓練及受僱者保護、性騷擾行為人輔導等措施,以落實防治責任。

聲明提到,性別平等工作法主要規範雇主建立性別友善工作環境責任,應明定專案勞檢制度,按季公布處分類型、金額及具體改善情形,才能真正督促雇主確實遵守工作場域的性騷擾防治義務。

此外,為彌補職場性騷擾事件對受僱者或求職者損害,並讓雇主重視職場性騷擾事件預防及補救,應建立對雇主民事懲罰性賠償金制度,而非只限於權勢性騷擾行為人,同時增訂對雇主違反報復禁止規定者加倍裁罰規定,避免雇主對提出申訴的受僱者或求職者採取不利作為。

聲明也說,依政院版修法草案,職場與校園性騷擾行為人無法依性騷擾防治法課以行政罰,然而性騷擾對被害者造成的傷害不因發生場域而有所不同,性騷擾防治法對於行為人的懲處,不應排除性別平等工作法及性平法案件被害人適用。

聲明主張,任何職場性騷擾被害人的勞動權益保障都應入法,且針對演藝業等非屬雇傭關係、但因從事勞動而遭受性騷擾的被害者,政府亦應提供保護資源予以協助。

最後,聲明也呼籲應建立「旁觀者介入」、「禁止參與政府採購及補助」等積極作為,認為旁觀者介入或許可阻止性騷擾事件發生,應明定性騷擾防治教育須包含旁觀者介入培訓;而若是因不當處理性騷擾事件而遭裁罰的雇主,以及性騷擾或性侵害屬實的行為人,也不能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也不得申請政府相關補助,避免行為人獲取更大資源及權勢,而繼續進行加害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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