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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獨董召集股東會權限移交審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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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記者范正祥台北30日電

現行個別獨董即可召集股東會,讓外界質疑獨董過分擴權,恐介入公司經營權之爭。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證交法部分條文,將個別獨董召集股東會權限,移交審計委員會採合議制進行。

為期公司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保障少數股東權益及穩定公司經營,行政院會日前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會今天完成三讀程序,通過將現行獨立董事成員可單獨行使的「對董事提起訴訟」、「股東會召集權」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的代表」等3大事項,修正為審計委員會合議,以避免股東會鬧雙胞等亂象引發社會大眾疑慮。

三讀通過的證交法修正條文並規範,為避免影響公司重大財務業務事項運作,金管會明定審計委員會因有正當理由致無法召開時,包括重大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在內等11款事項,應以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的特別決議行之。

不過,如果屬於財務報告事項仍應由獨立董事成員出具同意意見,始得提交董事會特別決議。為達行政管理目的,金管會並增訂違反前揭程序予以處罰的規定。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日前初審證交法修正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黃天牧提及預期效益,可望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提升公司治理並保障股東權益,並利於維持公司重大財務業務事項運作順利,對證券市場有重大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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