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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議價立法 主責機關要拿出擔當

本文共674字

經濟日報 記者 馬瑞璿

數位部去年掛牌後,12月舉辦媒體議價對談,但媒體業者、數位平台雙方在媒體分潤議題始終沒有聚焦。可說立法應是唯一解決途徑,這也是多數國家的選擇。但問起數位部何時推出政院版媒體議價草案,數位部標準答案都是:「尊重立法院、行政院的判斷。」看不到主責機關應有的擔當。

媒體議價議題確實相當複雜,首先,從產業面來看,在數位匯流時代,媒體產業橫跨平面、電視、網路,媒體類型屬性不同,要與數位平台談分潤的角度也不一樣。其次,從媒體議價模式來看,各國採行方式也不盡相同,除了澳洲強制仲裁法、歐盟著作鄰接權模式之外,國內也在討論基金、課稅模式,不同的媒體公協會也各有不同見解。

面對這個複雜的問題,行政院跨部會小組會議看似早已啟動布局,卻始終不提具體規畫時程。

媒體議價並不是新想法,數位部成立前,文化部、NCC就開始調查媒體意見,花了大半年進行所謂的量化、質化分析研究,但始終不見最終的調查結果。數位部成立後,民間學者積極推動法規草案,呼籲數位部作為主管機關,好不容易數位部負責兩輪媒體議價對談,但Google提出的新聞數位共榮基金計畫也僅三年三億元,根本做不到媒體分潤,Meta更是不甩政府的協調,只派員照稿唸文,與國內媒體幾乎零互動。

媒體界心知肚明,光靠對話絕不可能磋商出各方滿意的結局,立法是必要手段,但當大家把目光轉向主管機關,只見行政院還忙著指示數位部、公平會研究媒體議價立法架構,仍舊停留在「研究階段」,立法院已經有四份立委提出的草案,真是應了台語俗諺「滿天全金條,欲抓無半條」,政府何時才能端出合理的媒體議價法,保障台灣媒體第四權,不再被國際平台掠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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