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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無照執行護理業務最高可處3年徒刑

本文共486字

中央社 記者王承中台北10日電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護理人員法第37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卻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由民進黨立委陳靜敏所提案的「護理人員法第37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卻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雇用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者,也可處1萬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陳靜敏在提案說明時表示,護理人員為臨床照護第一線人員,所需能力包括照護、溝通協調、個案管理、健康促進等專業知能,考量不具備證照的護理人員對醫療品質影響甚大,且現行規定卻只有行政罰。

陳靜敏指出,參考未取得執照逕行執行各類醫事人員業務者,多數皆以刑罰處罰,因此提案修改護理人員法第37條條文,參考醫師法、心理師法、職能治療師法、助產人員法及醫事檢驗師法的處罰規定,將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卻執行業務者的處罰改為刑罰。

對此,列席的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司長蔡淑鳳表示,基於病人安全及民眾權益,全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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