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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香港灣仔暴動案 迄今20人定罪最高判刑逾3年

本文共466字

中央社 台北30日電

2019年香港「反送中」運動期間港府訂立禁蒙面法,引發多區出現抗議行動。警方在灣仔作出拘捕行動後,有26人被控暴動罪。據報導,迄今有20人被判暴動罪成立,最高被判監3年7個月。

2019年10月5日港府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生效,時任香港特首林鄭月娥表示,在非法集結中進行暴力破壞的示威者,幾乎全部蒙面,以隱藏身分,制訂反蒙面法能有效阻嚇激進違法行為,並有助警方執法。

明報今天報導,2019年10月6日即禁蒙面法生效翌日,香港多區出現抗議行動,警方在灣仔展開拘捕,26人被控暴動罪,分成3起案件在法院審理。

26人中有24人不認罪需接受法院審訊,其中6人獲判無罪,律政司已就其中5人提出上訴,排定2024年5月審理。其餘2人認罪。

被判有罪者中,有3人被判進入教導所,已被判監者刑期介於2年9個月至3年7個月,部分人等待法院判刑。

報導又提到,在2019年「反送中」運動中,最少有3名案發時只有13歲的學生被控暴動罪,其中一人涉及2019年10月6日的灣仔暴動案,被法院判定罪行成立;另一人涉及包圍深水埗警署案,也被法院判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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