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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合夥賣房時點 牽動課稅適用規定

本文共368字

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台北報導

獨資、合夥組織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的不動產,根據出售時間不同,課稅規定有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若在2021年6月30日前出售,其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應由營利事業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

但自2021年7月1日起,也就是房地合一稅2.0上路後,因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的營利事業主體不同,應依個人課稅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稅率為15%至45%。

北區國稅局指出,獨資、合夥組織出售適用房地合一2.0的不動產時,應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獨資經營某商號,2021年7月13日以1,000萬元出售於2020年間購買的房地,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未依限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經國稅局查獲,於是以成交價額1,000萬元減除成本與移轉費用,依持有期間在兩年內、稅率45%補稅並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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