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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累虧未補 禁捐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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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一年度財報認定 違者應返還或繳庫 不得認列捐贈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捐贈政治獻金雖可列為費用、達節稅效果,但若有累積虧損未依規定彌補者,依規定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路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捐贈政治獻金雖可列為費用、達節稅效果,但若有累積虧損未依規定彌補者,依規定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路透)

本文共596字

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捐贈政治獻金雖可列為費用、達節稅效果,但若有累積虧損未依規定彌補者,依規定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去年九合一大選激起選民激情,不少企業可能會選擇捐贈政治獻金給支持的候選人或政黨,今年申報所得稅時,可依規定列報費用。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營所稅查核準則等相關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可在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10%,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

不過國稅局也指出,營利事業若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依規定不能捐贈政治獻金,而累積虧損的認定,是以公司前一年度財務報表為準。

國稅局表示,累積虧損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規定,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或待彌補虧損)等會計事項。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3年對某位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10萬元,並列報捐贈費用,然而,甲公司2022年資產負債表累虧200萬元,當期損益為盈餘150萬元,2023年6月召開股東會決議以2022年度盈餘彌補以往年度虧損,彌補後仍有累積虧損50萬元。

由於甲公司仍有累積虧損未彌補,其捐贈的10萬元政治獻金,應由該擬參選人依政治獻金法規定返還或繳庫,且不得認列捐贈費用。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去年若已捐贈政治獻金給政黨、參選人等,記得確認2022年財報累積盈虧情形,如為累積虧損則不得列報捐贈費用,應在申報書自行調整,以免遭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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