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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姊妹輪流照顧父母親是社會常情,不過到了報稅季,父母要由誰來申報扶養也常引起爭端。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親人間若協議不成,就會依照扶養事實、法定扶養順位兩個關鍵來認定。
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針對個人綜所稅的「免稅額」規定,目的在使納稅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
而免稅額申報是單一權利,也就是說,不能重複列報,若遇到兩人以上重複申報扶養直系尊親屬時,將依綜合判斷扶養程度較多的人,認定為主要扶養者,可列報受扶養親屬免稅額。
國稅局表示,當有實際扶養事實的多位兄弟姊妹,在同一年度內重複列報扶養父母親免稅額時,應由親屬間協議一人申報扶養,或是協議每年輪流申報免稅額。
但最壞的情況是,如果協議不成、兄弟鬩牆,就必須看證據、看法令,將依各申報人提出的實際扶養事實證據,及民法所規定的扶養順位,來核實認定由主要扶養人列報。
至於何謂「實際扶養事實」?國稅局說,應以各申報扶養者所提出的實際扶養事證,例如是否住在一起、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及衛生照顧、實際支付扶養費用等情節來綜合判斷,扶養較多者認定為主要扶養者,可列報受扶養親屬免稅額。
國稅局舉例,甲、乙兩兄弟在申報綜所稅時,都申報扶養高齡90歲父親的免稅額,稅局在核定時發現重複列報,由於父親已往生,國稅局輔導雙方協議,但協議破局,只好請兩兄弟提供扶養事實。
經調查結果,甲君與父親長年同住,並負責其食衣住行與醫療等照顧;乙君則每個月匯款1萬元生活費給父親,最終國稅局認定乙君僅盡經濟上部分負擔扶養義務,並非主要照顧者,決定剔除乙君列報父親的免稅額,由甲君認列。
國稅局提醒,家人同時或輪流照顧扶養直系尊親屬,為一般社會常情,納稅人如能透過協議,由其中一人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除可計算整體稅負最低的結果,又能避免爭端、家和萬事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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