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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報稅財部訂問答集 針對八類獲利模式指引適用扣繳率

財政部長莊翠雲。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財政部長莊翠雲。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831字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網紅」成為時下最夯的新興行業,財政部昨(19)日表示,各國對網紅課稅,皆回歸既有所得稅制辦理,我國初步也認為,國內稅法已足以處理網紅課稅問題,無須修法,將參考新加坡作法,訂定網紅課稅問答集。

財政部長莊翠雲今日將赴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針對凍結預算專案報告,書面報告昨日出爐,其中針對網紅課稅,報告指出,財政部在2022年委外研究,各國皆在既有稅制中處理,且須視獲利方式、契約關係來認定課稅方式。

財政部對網紅課稅方式初步規劃
財政部對網紅課稅方式初步規劃

財政部指出,根據研究報告,我國現行《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足以處理網紅課稅問題,無須修法,並建議可參考新加坡做法,訂定網紅課稅問答指引,公告周知。

財政部官員表示,會審慎訂定,並兼顧法理與簡化方式,在徵納雙方有所適從,未來公告後也會積極宣導。

這份委外研究報告,共歸納出八大類網紅獲利模式,包括「平台廣告分潤」、「付費訂閱」、「販售周邊商品」、「通告活動」、「廣告鏈結點擊獎金」、「廣告業配」、「平台支薪及直播打賞」及「電商導購及直播帶貨」。

所得類型的分辨對於課稅相當重要,也可能影響適用的扣繳率。

舉例而言,若所得歸類於稿費,每人每年有18萬免稅額;若歸類為執行業務所得,例如表演人,則可依照財政部頒布的收入、費用標準來認定。

近年自媒體發達,網紅成為新興職業,更有不少專業人士跨界斜槓,成為律師網紅、醫師YouTuber,部分有成立工作室、有些則是微型網紅,所得樣態愈來愈複雜,為降低徵納雙方爭議,財政部將設計問答集,讓納稅人能夠清楚所得類型。

根據委託研究報告,常見的平台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初步認為可認定為權利金所得;網紅販售周邊商品,研究初步認定應視為營利所得;若出席通告活動,則可能是薪資所得或其他所得,依據是由廠商主導或由網紅自由發揮而定;若是網紅廣告鏈結點擊獎金收入,則認為應歸類為其他所得。

廣告、業配也可能是薪資所得或其他所得,若廠商高度主導,則可能屬薪資所得,若網紅有高度自主空間,則可能歸類為稿費或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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