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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車位免房屋稅 三原則

本文共325字

經濟日報 記者苗珮瑩/台北報導

不少民眾認為,地下車位只要作停車用,都可以免徵房屋稅,但稅務機關提醒,車位若為自用則免徵房屋稅,但若有出租、營業收費就須繳納。稅務機關強調,謹記免徵三原則為「無收費、無出租或無營業用」。

台南市政府財稅局表示,只要是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增加其使用價值的建築物,均屬房屋稅課徵範圍,地下車位自不例外。

財稅局說,地下停車場供停放車輛,如未收取費用、無出租,或是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攤水電、清潔、維護費而未營業者,免徵房屋稅。反之,如有收費、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地下停車位,則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

財稅局舉例說明,個人供自行停車、營利事業供所屬車輛或員工無償停車之用,其地下停車位免徵。如屋主將主建物與車位併同出租,且供承租人自用之地下停車位,亦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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