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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扣除額申報 兩大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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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預告修正草案 團體家屋納入範圍、身心失能者入住未達90日死亡有條件適用

衛福部近日預告綜所稅「長照特別扣除額身心失能者資格」修正草案,將有兩大放寬。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衛福部近日預告綜所稅「長照特別扣除額身心失能者資格」修正草案,將有兩大放寬。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761字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衛福部近日預告綜所稅「長照特別扣除額身心失能者資格」修正草案,將有兩大放寬,首先是將團體家屋納入適用範圍,其次是身心失能者若在入住期間死亡,導致入住天數未達90日門檻,仍可有條件適用長照扣除額。

為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負擔,《所得稅法》提供長照扣除額,並設有排富條款。在申報綜所稅時,若符合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護的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可減除12萬元。

衛福部放寬長照扣除額適用資格
衛福部放寬長照扣除額適用資格

據衛福部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資格,主要有三類,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依長照服務法接受評估失能程度屬第二級至第八級、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

衛福部此次主要針對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者,放寬相關資格。首先,原先只限入住老人福利機構、榮民之家、護理之家、身障住宿式機構等機構,此次修正新增「團體家屋」。

所謂「團體家屋」是指在社區中,提供具行動力的失智症者家庭化及個別化服務,是衛福部長照系統的一環。衛福部表示,民眾使用社區式長照機構團體家屋具有住宿事實,也應納入適用範圍。

其次,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若要適用長照扣除額,有規定全年入住須達90日,此次衛福部新增但書,若身心失能者在前一年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而課稅年度入住日數未達90日,仍可適用長照扣除額。

衛福部表示,考量死亡難以預見,為避免影響民眾稅負減免權益,參考財政部建議,放寬可適用資格,在適用資格中新增入住機構期間死亡、課稅年度入住日數未達90日但書規定。

隨著5月報稅季即將來臨,國稅局也提醒,民眾報稅時若須列報長照扣除額,記得要附上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許可函、入住機構繳費收據影本等。

此外長照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納稅人綜所稅適用稅率20%以上,或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選擇採28%稅率分開計稅者,或是納稅人基本所得額超過最低稅負免稅額,都不得適用長照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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